摘要:本文介紹了西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辦法,包括資金的收取、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規定。該辦法旨在保障住宅物業的正常維修和更新改造,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的可持續發展。該辦法對于規范西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強物業服務質量,提高居民居住品質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確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定義與范圍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商品住宅、經濟適用房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等主體結構部位,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等公共通道和公共區域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給排水系統、電氣系統、消防系統、智能化系統等。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原則為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管,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協會應當積極協助相關工作。
第二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
第五條: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并確保資金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一次性足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未按規定交存的,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根據配備電梯與否進行區分,業主大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議增加首期交存的維修資金數額,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一次性足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并遵循業主大會的決議使用辦法,在業主大會未成立期間,建設單位不得動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若建設單位破產清算,其代交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優先用于清償業主的債務,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及時接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事務,并重新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及建立管理制度,業主委員會應公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和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并履行收集核實業主意見、提出使用申請、組織召開會議等職責,若業主大會或相關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履行相關職責,應在委托協議中明確相關權利和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應定期向業主大會或相關業主報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當物業服務企業發生變更時,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并公示相關信息,物業服務合同應明確企業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方面的義務和責任,若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約定造成損失,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業主大會決定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儲賬戶的,應當在銀行設立賬戶并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管,業主大會應建立規范透明的賬務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確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有效使用和監督,若業主大會決定不設立存儲賬戶,則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至再次成立業主大會時止,代管期間,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增值收益歸業主所有,代管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并按年度結算公示。
第七條至第九條:詳細規定房屋所有權轉讓時專項維修資金的轉移、房屋滅失時的處理辦法以及業主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對小區公共設施進行改造的規定等細節要求,明確了相關程序執行主體及責任追究機制等后續處理方式以確保公開透明公正公平合理合法合規地管理使用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切實保障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等目標實現,同時明確了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及后果處理措施的實施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機構等組織單位等主體之一或組合執行具體執行主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并公示公告等程序接受監督處理結果并向全體業主通報情況說明原因及后續處理方式等確保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地執行相關政策和法規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環境背景支持政策等相關內容提供支持和保障措施的實施主體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機構等組織單位共同推動全市物業管理工作的開展和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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